厦门市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指引“十问十答”

2016-12-17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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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

本指引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二、备案方式和途径有哪些?

(一)办税服务厅备案

(二)网络方式备案

注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

三、什么时间办理备案手续?

(一)一般情形: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二)特殊情形:以“表”代备,实时享受。即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实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

四、备案时的处理意见和工作时限是怎样的?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资料的形式要件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不属于优惠范畴的,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签章栏标注不予受理备案,说明理由,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1 份退回纳税人留存。

(2)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备案资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3)备案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签章栏标注受理意见,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1 份退回纳税人留存。

(二)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的工作时限

(1)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2)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备案?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六、享受定期减免税必须每年都备案吗?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实行一次性备案,企业只需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办理备案登记。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

七、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后有效年度内,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八、同时享受多项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备案类税收优惠的,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区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办理备案手续。

九、只能在年度申报时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有哪些?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三)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五)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八)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税会处理不一致的;

(九)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免税收入。

十、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如何处理?

(一)对存在以下行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1、符合优惠条件,但未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2、留存备案资料与优惠条件的相关性不足,检查人员对留存备案资料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责令其在限期内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提供相关印证资料;

3、政策适用错误或申报享受税收优惠金额计量不准确的,责令其在限期内办理变更备案、进行补充申报。

(二)对存在以下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1、不能提供相关留存备查资料或与优惠条件的相关性不足无法补正;

2、以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3、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

4、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其后续年度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

5、相关资质证书已失效或税收优惠减免期限已到期、尚未停止享受税收优惠的。

文章来源:厦门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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