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实际运营情况,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的公告》,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的公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有 效 性】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6-12-22
【正 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有关规定,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中的附件1《应税所得率表》进行修订并公告。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中附件1《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应税所得率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
文章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