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以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开具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截至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12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分别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有奖发票奖金支付、不征税自来水、建筑服务预收款。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文章来源:湖北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