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企的“工程款延期付款利息”与“借款利息”,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2026-04-28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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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工程款的及时回收,有的施工单位会要求房企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来进行约束,如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需按一年期LPR支付未按期支付工程款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

那么,这种“延期付款利息”是不是“借款利息”?其三大税(增值税、土增税、所得税)又是怎么处理呢?

业务本质:“借款利息”本质是资金使用权的对价,只要占用资金就需支付;而“延期付款利息”是合同已经履行,但是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而产生的,若按约支付了则不会产生,本质是逾期违约产生的损失补偿。

在上述业务本质的基础上,来分析探讨房企“延期付款利息”的三大税处理。

1、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延期付款利息”不属于《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情况,是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义务产生的损失补偿,是施工单位发生建筑服务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的价款,即是《增值税法》第十七条的“销售额”,应按“建筑服务”向房企开发票。

即,房企支付的“延期支付利息”应取得建安发票、并可按专票上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而“借款利息”是取得利息发票,且无论取得的是专票还是普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可见,增值税的处理是尊重业务本质的。

2、土增税

土增税的处理因地区而异,总体来说,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认为可以按成本扣除。此种观点与增值税一样,认为属于建安成本,可以在土增税前扣除,并可加计扣除。但是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写成延期付款利息、不要写成违约金,同时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有人认为,此种处理一方面作为成本据实并加计扣除、另一方面利息又按比例扣除,存在同一性质的支出二次扣除,对按期付款的房企不公。即,按约支付,相对于不按约支付,反而变成了一种税收优惠,是这样吗?

举个例子:某房企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产生延期付款利息1090万元(含税)。

(1)增加成本:1090/1.09=1000万;

(2)最少减少土增税:1000*(1+30%)*30%=390万

(3)最多减少所得税:(1000-390)*25%=152.50万

(4)最多减少利润:1000-390-152.50=457.50万

房企延期付款产生利息后,税款是减少了,但是利润也减少了。可见,延期付款,应不是为了节税,实乃房企资金紧张。

第二种,认为按开发费用扣除。此种观点下认为其与“借款利息”一样,是资金占用费,不是工程成本,应按开发费用的规定扣除。但是,“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不满足据实扣除的条件(不是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只能是按比例扣除,结果就是等于不能扣除。

第三种,不能扣除。此种观点认为其属于违约罚息,即违约金,不是成本、也不是费用,不能在土增税前扣除。其最终效果与第二种一样。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一般也有“按业务本质”和“按借款利息”处理二种。

第一种:按业务本质

此种处理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若能按此种方式,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种:按借款利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即,若按借款利息处理,由于施工单位为非金融机构,应关注“延期付款的利率是否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未超过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如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3%,延期付款的利率为4%,那么3%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的1%的部分不能扣除。

另外,若施工单位是房企的关联方(如:该施工单位既是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股东、也是项目公司的总包单位),是否还应当关注是否满足关联方利息扣除的条件?

《财税[2008]121号》中关于关联方利息扣除的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即,先看是否满足独立交易或房企的实际税负不高于施工单位;若都不满足,才需满足2:1的债资比。

文章来源:财税伍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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