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直接核定征收违法,经复议变更,少缴税款2000余万
【主要案情】
某酒店管理公司开发房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在没有先行查账、也没有说明是否存在账目混乱无法查账的前提下,直接对该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该公司不服,委托律师代理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表明主张:本公司账目健全,能准确核算成本收入,对土地增值税应查账征收,不应直接核定征收。
【争议焦点】
1、对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是否可以直接核定征收?
2、税务机关直接核定征收是否合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复议结果】
本案经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复议,复议过程中,征纳双方摆财务账目事实和摆证据、摆政策依据后,双方握手和解:原税务机关撤销原核定征收通知,改为查账征收,经查账,该企业实现少缴土地增值税约 2500 万元,复议程序终止。
【律师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严格前提,未经查证是否符合核定征收前提条件的,税务机关不能直接一刀切核定征收。
2、纳税人有充分事实与法律、政策依据时,认为《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合法的,可通过上级税务机关复议纠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多缴税。
文章来源:武汉税务律师郑纲 老郑说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