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变化
1. 报表开启2017版,停用2014版
2.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3. 小型微利企业扩围
4. 扶持创业就业政策延续
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推广
6. 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结转扣除
7.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8. 小额贷款公司减计收入优惠
9. 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优惠目录调整
10.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完善
11. 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处理
1、启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表基础上进行修订,并发布2017年版新报表,适用于纳税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修订内容如下:
首先是调整了包括《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在内的10张报表。
其次是取消了4张报表:
第一张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这张表是将部分内容整合到了《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取消的第二张表格是《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这张表格是删除部分内容,其余部分整合到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当中;
第三张表是《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这张表格直接删除,不再进行申报;
最后一张是《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这张表格的部分内容也整合到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经过修订后,A类年度纳税申报表从原来的41张减少到了37张,其中《企业基础信息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2张必填表格,剩下的35张为选填表格。
2、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在2017年前,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今年的新政策是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了优惠力度,从50%提高到了75%,150%提高到175%。(财税〔2017〕34号)
3、小型微利企业扩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43号)
4、扶持创业就业政策延续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自助就业退役士兵或者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税〔2017〕46号)、(财税〔2017〕49号)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推广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7〕79号)
6、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上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对于当年度未扣除完部分没有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而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8〕15号文件就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补充,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8〕15号)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延续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7〕41号)
8、小额贷款公司减计收入优惠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税〔2017〕44号)
9、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优惠目录调整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2017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优惠目》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优惠目》。(财税〔2017〕71号)
10、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完善
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确定好用“分国(地区)不分项”还是“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方式后,5年内不得改变。(财税〔2017〕84号)
11、国有企业组织工作经费处理
在今年的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这张表格中新增了“党组织工作经费”这一栏次。
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超过了1%,就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第29栏,做相应的调增。(组通字〔2017〕38号)
文章来源:福建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