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投资区分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支付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债权性投资是指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如购买公司债券、购买国库券等,均属于债权性投资。在现行金融市场情况下,企业投资形式日益多样化,企业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权益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范围。其收入的确认时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又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为免税收入。另据《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同时规定: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对居民企业“短线”投资的一种遏止。
二、债权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在税前扣除。永续债也属于债权性投资的一种,永续债是指经核准或注册、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永续债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的规定,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符合利息处理条件的永续债的收益和支出,按照利息处理:发行方支付给投资方的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利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利息收入,依法缴纳所得税。二是不符合利息处理条件的永续债的收益和支出,按照股息处理:投资方为居民企业的,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享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的政策;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永续债的收益和支出按照利息处理必须满足以下9条中的5条(含)以上: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9、该项投资额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份额之前。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也就是说,企业投资者国债持有期间应计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消除了企业投资者国债持有期间转让国债而取得的收入中,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收入是否可视为免税收入的争议。
企业持有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4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持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三、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投资特征的企业所得税。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即混合性投资业务。混合型投资是适应金融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一般采取增资方式进行,它一方面可以增加需要融资企业的资金,另一方面通过增资投资方可以获得被投资企业的合法净资产权益,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投资方的资金风险。但是,这种增资投资方式,投资方并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和共担经营风险,其投资协议或合同中主要获利方式是固定回报,实质上还是获取资金使用利息。比如,现实中的税前分配利润的投资、信托投资、混合型债券投资等。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对此类投资业务取得回报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由于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需要统一此类投资业务政策执行口径。因此,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点,《公告》将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的,投资企业应当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必须同时符合的5个条件:(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包括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或固定股息等。也就是说,此类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按企业的投资效益进行分配,也不是按投资者的股份份额取得回报。投资者没有或很少承担投资风险的一种投资,实际为企业一种融资形式。(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应当偿还本金或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赎回投资。也就是说,投资期限无论是否届满,只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需要由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的条件已经满足,被投资企业必须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后,作减资处理。(三)被投资企业如果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清算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按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但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能按投资份额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选为成员。(五)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投资资金如果指定了专门用途的,投资方企业可以监督其资金运用情况。
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赎回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二)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投资基金公司取得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第2点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投资者购买基金取得分红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于赎回取得差价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源: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