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收筹划实例-合作方要白拿怎么办?
实例一
某教育企业A公司以开办大型教育机构为前提条件,与某地政府谈妥低价定向摘牌土地550亩,其中150亩为教育用地,教育设施须由A公司自持并运营,另外400亩为商住用地,开发主体无限制。A公司与某房地产企业B公司拟合作摘地开发,A公司的诉求是整个开发工程中不投入任何资金(含土地对价)不参与日常经营,B公司投资建设好150亩教育设施后无偿交给A公司。简而言之,A公司用自身低价拿地的资格换取150亩教育设施。如按照A公司的原始诉求,B公司投入资金获取上述150亩土地,开发建设后无偿交给A公司,则B公司须视同销售,可能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附加税等税费;A公司需要参照受赠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税费。B公司视同销售定价如果较低且被税务机关认可,可能其税负较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实现几乎无所得/增值额),但A公司空手套白狼白捡一套教育设施,受赠所得的所得税想必少不了,如A公司需缴纳大额税款,此税款必定会通过合作协议转嫁给B公司,从而抬高B公司的合作对价,降低B公司的项目收益。
如何筹划呢?作者当时提出了两个思路。思路一:公配移交。A公司去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将上述150亩教育设施作为配套公建列明在土地招拍挂文件里,项目公司开发完毕后无偿移交政府,政府再通过划拨等方式给到A公司,A公司创造条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件的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思路二:分红形成现金流闭环。参照150亩教育设施的总成本(地价+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确定一个基本无利润的销售价格(为避免税局置疑价格偏低,可通过在摘牌挂文件中限定销售对象及销售价格,或者走公开拍卖等方式解决),按照销售价格/550亩整体利润(注:无需考虑这个比例大于1的问题,理由如下:如教育设施无偿交出,则教育设施只有成本没有收入,B公司愿意合作说明此时仍有利润,现教育设施成本不变,但增加近似等额收入,因此项目公司也增加近似等额利润,因此销售价格/550亩整体利润通常小于1)确定一个股权比例,A公司的关联公司C公司(增加隔离层的原因是使整个架构看起来不那么明显)参照这个股权比例与B公司成立项目公司拿地开发(C公司虽为股东,但不投入资金不经参与营管理不行使除分红外其他股东权利),C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取得项目分红(所得税免税)后,将上述分红转移到A公司(比如通过分红),A公司将上述分红用于支付从项目公司购买150亩教育设施的对价,如此一来资金转了一圈后又回到了项目公司,A公司实际还是白拿了(项目公司实收资本一般金额较小,可以忽略不计)150亩教育设施,项目公司也没有额外增加大额税费,实现了双赢,且这种筹划的方法没有明显的合规瑕疵。
实例二
现有两块目标土地——地块A及地块B,地块A为住宅用地,地块B为商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分别为6亿元、2亿元。合作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在地块A上有探矿权,一年前的获取对价为1000万元。原合作模式为我方与合作方成立摘地公司,持股比例为80%:20%,摘地后,将商业B地块剥离给合作方,合作方将摘地公司20%股权无偿转给我方。合作方在A地块上的探矿权作价2亿元卖给摘地公司(实际效果基本等同于合作方不花钱取得了B地块),合作方向摘地公司开具2亿元专票,并承诺以B地块上的自持商业为担保,如该2亿元专票成本不能在所得税、增值税、土增税中扣除、抵减,则以自持商业偿付我方相应损失(税负增加)。
原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1、探矿权前一年购入价只有1000万元,合作方转让作价2亿元,价格畸高,不被税局认可的可能性很大。再者探矿权是否与土地使用权冲突,是否属于开发成本,存在争议。如上述2亿元被税局否定,项目普通住宅将不符合免税条件,则项目净利润将将大幅下降。
2、第一条所述税务风险,合作方以其自持的商业来担保,需考虑:是否有足够的货值,商业评估价格多少,商业的变现能力等。
3、鉴于AB地块只能由同一主体摘地,后续会涉及B地块剥离的问题,如招拍挂后立即剥离,则土地可实现无溢价,但可能受限于25%投资进度的限制;如摘地后等待一段时间再剥离,B地块由于拿地价格偏低,合理推论会产生明显增值,转让的部分税费(如土增税)很难避免。
作者的解决思路有二:
思路一:尝试将2亿元增加到A地块土地出让金中,支付给政府,由政府将上述2亿元作为收回探矿权补偿支付给合作方,合作方再归还我方,如此几无税务风险。
思路二:(前提政府不允许土地资产转让)合作方100%持股摘地公司摘地,分立一个子公司(假设不受25%投资进度限制)(A地块按8亿元确认实收资本),我方去买子公司股权,但是要求分立过程中A地块按8亿元作为计税价格,摘地公司分立企业所得税、土增税、增值税全部按一般税务处理,不进行任何特殊处理,给子公司开8亿元专票。这样我们收购子公司以后,土地含税成本还是8亿元。我方借给摘地公司的款项(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直接和我方收购子公司股权对价抵消。摘地公司分立前,合作方向摘地公司作价2亿元出售A地块上的探矿权,并向项目公司开具专票,如此合作方分立时由于收入=成本,无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如后续税局不认可上述探矿权的2亿元,风险也在合作方处与我方无关(原合作模式中合作方也承诺担保该风险,所以也是合情合理的)。
——本文整理自 税语说/作者:孙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