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放弃减征开具3%专票吗
问:营改增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放弃减征开具3%的专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由于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纳入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是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能按3%征收率并减按2%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即不能放弃减免开具专用发票。
但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试点之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取得该固定资产时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如取得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等情形),则销售时可以按3%征收率并减按2%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文章来源:刘小玲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