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提供服务政府给予了一定补助。请问,政府补助部分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首先,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也就是说,对于取得的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在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重要区别在于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限制。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不论是向购买方收取的,还是向购买方以外的第三方收取的,只有属于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当计入增值税应收入,但对中央财政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缴纳增值税。
文章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张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