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并安装机器设备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8-12-1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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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多次有网友询问,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究竟如何缴纳增值税?特别是对于安装收入,怎么才能按照甲供材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对此问题,笔者是这样理解的。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收入怎样才能按照甲供材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一是要看业务发生的时点,二是要看“机器设备”的来源。

从2018年的7月25日开始,对于以“机器设备”为标的物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其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有了变化。同时,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意味着从此包括电梯在内的机器设备均适用新规定。

销售 “机器设备”且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以该“机器设备”系自产还是外购以及核算方式的不同,分别这样缴纳增值税:

(1)销售自产的“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当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按1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提供安装服务按10%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且该项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销售外购的“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是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按1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提供安装服务按10%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且该项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对于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但没有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仍按原混合销售的规定执行,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0%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此处个体工商户系指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个体工商户)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规定应当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但没有按规定分别核算的,则从高适用税率。

文章来源: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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