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五种常见税务风险应对措施
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转型升级,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下面主要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和税收优惠落实中的相关事项作一提示: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注意事项:
(一)基础要求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即企业截止申报高新时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电子信息”等八大行业。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知识产权
来源方面: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必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如果是受让方式获得,必须在中国境内授权,境外授权不符合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人必须是知识产权的权属人。
范围方面,剔除了全球独占许可,纳入了国家级农作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层次方面,对于列举的知识产权类型进行了I类和II类的区分,例如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I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II类评价;II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仅限使用一次。
权属方面,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及资格存续期内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有效性证明:申请时应提供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无法提供专利证书的企业,须提供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受理通知书无效。
(三)量化指标
1、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科技人员的范围:包含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一年内在企业累计实际工作或服务时间在183天以上。
2、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同期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收收入(企业所得税口径)。
3、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每一项RD的其他费用都要低于研发费的20%。
(四)创新能力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管理
(一)如实、按时填写年报
按照《工作指引》要求,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两年未报,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年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数据保持一致,对不一致的情况,要提供说明,解释清楚差异金额及原因。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更名的企业,专利证书也要做专利权人变更,保证和企业名称一致。
三、税收优惠落实:
(一)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缴纳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个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及四个领域(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内的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起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4、投资抵免及延期纳税优惠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二)优惠落实:
1、享受税收优惠时间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即如果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2、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取消其原发生偷、骗税行为则取消高新技术资格并五年内不得重新认定的规定。
3、只有认定机构复核后才有权做出是否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决定。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并从其发生不符合认定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追缴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三)常见税务风险:
1、科技人员不达标。一是科技人员全年工作不达183天;二是科技人员(含在职、兼职、临时聘用)占职工总数(含在职、兼职、临时聘用)比例未达标。
2、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造成研发费用低于规定标准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如果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低于这个标准,则无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也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知识产权与主业关联性不大,有些企业取得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很少使用,不具备高新认定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核心性”。
5、高新认定中,部分指标是三年合计数计算。但在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时,须按年备案,且当年各项指标符合高新认定要求。
(四)应对举措
1、及时申报备案,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优惠备案,同时做好各项留存资料的补充完善。对可能存在争议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及时取得科技部门相关认定资料。
2、重视知识产权的统筹管理,提升技术含金量。特别是关注相关知识产权与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关联性,既要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也要注意避免因知识产权分布过于集中导致未来再次申请受到使用次数(II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及有效性的限制。
3、建立完善企业职工及科技人员清册,正确核算科技人员工资及五险一金,规范员工考勤制度。
4、建立健全研发费用辅助账。对已申报或已备案的研究开发项目及研究开发费用进行梳理及比照,并确保每年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没有或因财务系统等原因,无法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的企业,应尽快建立研发费用辅助核算科目,完善相关原始凭证(如出库单、入库单、领料单等),切实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要求。
文章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汉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