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取得何种凭证可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
问:房地产公司在征地过程中支付了拆迁补偿费,应该取得什么样的凭证,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5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在征地过程中支付了拆迁补偿费,如青苗补偿费、迁坟补偿费、安置费等,但由于拆迁补偿费的凭据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对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确实支付了拆迁补偿费的,其扣除金额,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收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确定。
因此,房地产公司在征地过程中支付了拆迁补偿费,应该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凭证,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
文章来源:海南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