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你开票了没?

2017-10-2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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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从理论上讲,“视同销售”并不是真正的销售,不能开具发票。那么,“视同销售”,能否开具发票呢?本文试分析如下与大家探讨,如有遗漏,请补充。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税收上的“视同销售”,包括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营改增”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类似业务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时有发生。 

"视同销售",能否开具发票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从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销售”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那么,“视同销售”就不能开具发票了呢?

我们先看两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注:该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已经废止)

从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来看,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视同销售”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销售”纳入发票管理范畴,应当开具发票。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销售”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销售”纳入发票管理范畴,有以下好处:

1.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

2.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

3.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发生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综上所述,“视同销售”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可以开具发票。 

“视同销售”,你开票了没?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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