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半牢,该还是不该?
摘要: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假设义乌地税局有职责在稽查查到需要补税时,通知楼某申报,那么义乌地税以前在相同情况下,没有通知申报就都属于渎职,这检察院是不是得进地税抓人了?事实上,为了明确划分征管和稽查的职责权能,一般来说,稽查查到补税时,征管完全没有职责再去交叉管上一脚——通知申报。...
【题注】这年头,总是少不了不懂法的老板,结果是又不懂法,又舍不得花钱请大状,最终坐上几年牢,可能才吸取教训。欢迎各位加大世个人微信:h15255655661. 三年半牢,该还是不该? 因为判偷税,所以坐了三年半的牢,可这是三年半究竟是罪有应得,该!还是不该呢?今天大世给大家讲的这个案子呢,就是一个坐了三年半牢子的税务诉讼案件。 话不多说,先说下案情吧: 这被告老板呢叫楼永明,然后稽查局查到这楼老板,是从2008年6月到2012年8月对外放贷,然后取得利息收入637.7万元,没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义乌地税局在2014年初时候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这楼老板补缴税款。 按照判决书的原文是这么写的:义乌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月26日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快递至义乌市某街道某村某幢某单元某室,于2014年1月27日妥投;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因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和电话无法通知到被告人楼永明,后邮政送达由楼某签收,2014年1月27日决定对被告人楼永明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楼老板老婆证言:在收到税务局通知书第二天就把通知书内容告诉了楼老板。 楼老板自个也承认:在2014年春节前后其妻子告诉自己税务机关快递给其催缴税款通知书要其交税的事实。 最终,法院是认定:被告人楼永明通过其妻子于2014年1月底得知税务机关书面告知其缴纳税款,但直至2014年3月11日仍不主动申报税款,采取逃避的行为,且数额达154.64225万元,经通知仍不申报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好了,这整个案件是看完了,不知道大家是看明白没,要没看明白,大世再给大家总结下:就是楼老板放贷收利息不交税,税务局在2014年元月把催缴的通知发给楼老板老婆,楼老板老婆第二天和楼老板说了,然后楼老板还一直不缴税,然后就被公安抓了,最后被法院依据征管法六十三条,通知申报拒不申报,判了三年六个月,外加罚金40万。 看起来这案子似乎是一清二楚了,事实确凿,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构成偷税,判处刑罚。 然而,还是那句老话,这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依大世看,这案子至少有以下三处漏洞可攻: 漏洞一:当天通知申报催缴,当天就决定移送公安。 在判决书里有这么一段对案情描述的原文:“义乌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月26日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快递至义乌市某街道某村某幢某单元某室,于2014年1月27日妥投;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因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和电话无法通知到被告人楼永明,后邮政送达由楼某签收,2014年1月27日决定对被告人楼永明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注意这里面的时间,是地税局在1月26日下达通知书,1月27日快递到,同时1月27日立刻决定移送公安。 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要合理行政,也就是说,这通知纳税人申报,你肯定得有个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是10到15天),而这里,地税局快递刚到,在同一天就决定移送公安机关,很明显,和这合理行政是大背而驰了。 也就是说,在楼某某刚收到通知申报的文书,地税局没有给一个正常的申报期间,就认定楼某是偷税,移送公安。 试想一下,如果此招可行,那是不是以后咱税务局,都可以直接当天送个通知书,当天就认定你偷税,那这个偷税未免也太多了点。 当然,这里面,可能有人会说,可能地税局并没有认定为偷税。如果,地税没有认定为偷税,那么地税又依据什么移送的公安呢?难道是虚开发票罪?或者其他罪?无论哪个罪,貌似这楼某也都不符合啊。 这是漏洞一。 漏洞二:稽查局稽查后,税务局还能不能通知申报。回到这个案子里,就是义乌地税稽查局开始稽查后,义乌地税局又下达通知书通知楼老板申报,这对还是不对? 我们知道,这征管与稽查的职责是不同的,而这里义乌地税局下达税务事项通知,通知楼某补税究竟是履行征管的职责还是履行稽查的权能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关于征管与稽查的职责划分有这么一段: “(三)划清日常检查和稽查职责。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搞好日常检查工作有利于加强税源管理。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范围要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 上面文件可以看到,这催报催缴是属于日常检查,而日常检查又属于征管部门的职能;而稽查的职能是违法案件的查处,而不是催报催缴。 好了,我们接下来可以假设一下,在稽查局检查发现纳税人需要补税时,征管有没有职责再去通知纳税人申报呢? 假设是有职责的话,那么很明显的,这全国各地的稽查局在发现纳税人要补税时,这征管部门在知道的情况下,都得再通知纳税人申报了,否则,这征管就等于是不行使自己的职责,按道理,可就成了渎职了。 就是义乌地税自己,恐怕也有稽查局查到需要补税,然后上地税局案审会,从而使得征管部门知道需要补税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按前面的假设,如果征管部门不通知申报,那就是渎职。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假设义乌地税局有职责在稽查查到需要补税时,通知楼某申报,那么义乌地税以前在相同情况下,没有通知申报就都属于渎职,这检察院是不是得进地税抓人了? 从前面的假设,大家可以很明显的看到,不仅仅是义乌地税,就是全国的税务局,如果按前面的假设,那可能都是没有通知申报,从而形成渎职了。 所以呢,这个假设,很明显的,那就是不切合实际嘛。事实上,为了明确划分征管和稽查的职责权能,一般来说,稽查查到补税时,征管完全没有职责再去交叉管上一脚——通知申报。 这里可能有人会说,那么义乌地税这个通知申报是不是在履行稽查的职责呢? 我们知道正常流程都是稽查检查后,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向纳税人说明案件事实,然后审理后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由执行部门去让纳税人补交税和罚款。 依据《稽查工作规程》对稽查的职责规定,这稽查局,完全不存在这通知申报的职责。 此是漏洞二。 漏洞三:不符合第一次实施不追刑责的规定。 刑法规定,对于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本案中,税务机关并未正式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从判决书对案情描述以及判决书中证据来看,都未提及处理处罚决定书)。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既然没有依法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从而剥夺了楼某这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此是漏洞三。 从以上三个漏洞,楼某的逃税罪判三年半似乎太过牵强。 不过,在大世看,这楼某虽然从法律上判个三年半太牵强,然而实质上,却又有着结果的必然性。 从判决书我们看到,稽查局在发现楼某少缴税后,是多次电话催缴(以大世个人经验,估计也是上门催过),结果这楼老板,是避而不见。大兄弟啊,你说,这违法,你躲着不见,就能躲得掉啊? 这里很明显看到,这楼老板,就是一典型不懂法嘛,而且是不把这法律当回事,以为躲几天,这事就能完了。 既然楼老板是这么个心态,后面被抓了,说不定还以为关上几天就能出来呢,所以,自然不可能花大价钱,请上真正懂税法的律师了。请不到懂税的律师,这自然的,想胜诉可能性是低的很了。最终,这三年半的牢子,是只能坐到底了。 来源:郑大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