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产企业的物业费和租金怎么交税?

2016-05-2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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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们单位为房地产企业,针对物业这块,5月营改增后,我们之前有很多房租款还未收回来,有些发出律师函,有些没有采取措施,但是账面都未体现,也没有挂出来,营改增后隶属于缴纳地税但还未收到的租金,怎么处理?

    答: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营业税这个税种已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那么与营业税相关的业务转到国税办理缴纳增值税,其他在地税缴纳的税种不变。2016年5月1日以后所有需要开票的业务,应当交增值税。

    开具发票时请注意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营改增后,我们物业费和租金,怎么确认缴税,以前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现在按照月还是合同来,合同一般都是半年缴纳一次,这个税怎么交呢?即使没有收到租金,先挂出来缴纳吗?

 答:关于物业费和租金,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并交纳相关税费。

 收入确认情况 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规定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一原则,同时,财政部对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也有规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或者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作为物管公司的主要收入——物业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相关规定,在物业合同规定的付款到期日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很多物管公司对于收入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在确认,即只有实际收到物业费才计入收入,而费用却往往又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还有甚者,将预收物管费按自定比例结转收入,年终保留余额,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相关税费计算不准确,少缴或滞后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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