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年报将近,这些税收优惠必须掌握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二、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三、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加计扣除。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四、加速折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六大行业和四大领域重点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五、所得减免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1)从事列举项目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七、减低税率
1.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八、税额抵免
购置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文章来源:宁波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