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更新换代 加速折旧处理有讲究

2017-12-0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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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新产品研发部门的一台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已经使用5年,剩余折旧年限5年。目前公司决定提前处置旧设备,购置节能新设备,企业提前处置旧设备及购置新设备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规定

  对旧设备,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前报废或者出售,其处置净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国家对固定资产更新换代有政策优惠,新购进的节能专用设备,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例如,企业新设备的买价是1000万元,税法规定折旧年限是10年,预计净残值是20万元,按照优惠政策,企业最低可以按6年计提折旧,假如按照年限法计算,以前每年计提折旧98万元,现在每年计提折旧163万元。加速折旧方法虽然从总量上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税负,但是折旧是一项费用,折旧额越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越小,税负就越轻,加速折旧使企业税负前重后轻,相当于企业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或者向政府借了一笔无息贷款,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数额较大,对企业还是很有利的。

 

  享受此项优惠无须审批

 

  在此之前,企业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规定,取消了该项优惠的审批制,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因此,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提前处置旧设备和购置新设备,以及是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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