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各公司的广告费用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问:我公司发生的广告宣传费需要分摊到各个子公司。请问:1.子公司以什么票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按照协议分摊的部分广告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否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当注意:这里的“应税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因此,你公司与各子公司共同接受的广告服务,子公司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文章来源:赵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