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转让未经开发土地是否可以抵减销售额

2019-12-3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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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取得了合规的土地出让金票据。2019年5月,该企业因为资金问题无力开发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经过市场评估未产生土地溢价,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0000万元。由于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在营改增后,这笔业务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按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非房地产企业,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且可差额缴纳增值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不选择差额计税的,则应当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所谓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由此可见,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考虑到受让土地价款不能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采取了一种变通的作法,即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抵减销售额。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即将受让土地未进行开发而直接转让,应当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不能从计税销售额中抵减土地价款。如果房地产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文章来源: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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