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没有取得利息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已经计提并支付了利息,涉及利率也没有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但没有取得发票,该笔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按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亿海地产建筑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