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票有误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得扣减销项税额
案例概况
上海如意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30日对天津大地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106万元,按17%的税率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邮寄给天津大地公司。2016年7月4日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可否直接在开票系统作废,并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理解以上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掌握: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从销售方的角度看,发生退款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减少,因此可以扣减自己的销项税额,减少纳税义务。而从购买方的角度看,发生退款时对方应纳增值税减少,相应要扣减自己的进项税额。这样做,可以保证销售方按照扣减后的销售额计税,购买方同样按照扣减后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避免销售方减少了销项税额但购买方不减少进项税额的情况发生,保证国家税款能够足额征收。
2.第四十二条所述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既包括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综上,上海如意有限公司发现开具发票错误,不能直接在开票系统作废,应先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来源: 每日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