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事项提醒,为您开启1月新“征”程!

2017-01-0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1766 点击收藏
关键词:

新年的钟声已经敲响,春节的脚步也已临近,小编掐指一算,1月份只有19个工作日,剩下的都是节假日,不要太开心啊!等等,你算与不算,工作都还在那里,1月份可是“三报叠加”的申报期,时间紧,任务重,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 

一、及时完成纳税申报 

1.增值税 

1月1号—1月16号,一般纳税人需完成2016年12月份增值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需完成2016年第4季度增值税申报。 

2.企业所得税 

1月1号—1月16号,您需完成2016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3.消费税 

1月1号—1月16号,涉及消费税的还需进行消费税申报。 

二、抓紧时间完成认证 

小伙伴们要注意了,由于1月份的工作日到26号,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认证专票的纳税人,一定要在26号(含)之前完成哦!当然了,网上认证、自助终端认证、使用发票勾选确认平台的纳税人,是不受26号限制的。 

三、记得提前领足发票 

过年期间如您正常营业的,日常发票量可能不能满足您的实际需求。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票增量,千万不要以发票开完等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如被发现或被投诉,将会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 

小贴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因此,如果您是A级或B级纳税人,还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领取不超过3个月或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四、留意车购税新变化 

享受5%税率征收车购税的优惠政策到2016年12月31号截止,2017年起,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将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购税啦。许多小伙伴们赶在2016年12月31号前购买小汽车,但是,千万不要忘记申报车购税呀!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超过时间会有滞纳金和罚款哦!

文章来源:厦门国税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