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送装修、送家电”是否视同销售?

2019-08-3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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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元,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1%税率申报销项税额。此时,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小编说:河北国税这一个理解,是一个具有“影响力”的回复,从收入的销售达成体现为房产收入,而成本却是物料、建筑设备等,这些是房子的组成所需,家电只是比较特殊的物料。

购入货物多数是17%的货物进项税额,但不宜认为取得17%进项却抵11%销项,以致国家财政受损,其实抵多少是上一方销售时的计缴,与本轮的销项是不能直接绑定利益的。从有偿收入的成本角度理解,我们非常赞同这一原则。

至于有的征管人士可能认为,要是诸如买一台电视送一个房子,会不会有避税漏洞呢?这确实可能有,但也不宜因一个特别事项就要全部否定正常业务的处理。

如果做视同销售,那相当于是“多出来”的销项,因为,收入是没有真正收到对价的。但只有购买了商品房,才能取得精装电器家具,这是有偿的前提,并不是“无偿“赠送的情形。

因此对于无偿赠送,从营改增后大家从经济性的角度更多的扩展了增值税的理解,不失为一种进步。其实,在企业所得税上早就对“买一赠一”行为认为是一体化销售的行为,拆分收入就可以了。但在增值税上,拆分在意义和征管上更加复杂,纳税人就是为销售房子产生的精装修,这是采购发生的进项的正常抵扣认定。

山东国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房送装修、送家电”征税问题?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小编说:混合销售的定义略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混合销售的“货物+服务”的组合要求是不同的,认为套混合还是概念上略有误解之处。

 海南国税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小编说:说到核心之处了,已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无偿赠送”。

深圳国税答:房地产企业销售带精装修的房屋,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厦门国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湖北国税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无偿提供家具、家电等货物的征税问题?

答: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文章来源:李龙地产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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