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班组长部分承包、施工设备租赁涉税处理

2019-08-3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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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班组长(包工头)以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建筑企业或专业作业劳务公司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班组长(包工头)向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班组长(包工头)所有,则班组长(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经营所得”,必须按照“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有不少财税网友疑惑,只是对公司的部分业务承包,班组长个人因此取得的所得,税务总局可有按经营所得计征个税的相关依据?

国税函〔2000〕395号规定,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商业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虽不是对整个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但其承包和经营的方式基本与上述规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相同。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对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在职职工从事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95号对企业下属部门的承包、承租,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处理。

2019年新个税法施行后,将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并入经营所得。

目前,对于2019年之前的个税相关规定,如395号是否能继续适用?未明确废止的,应视为有效,除与现行个税政策抵触的之外。

二、“我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购买的几台大型建筑用机械设备,除平时自用外用于对外租赁。请问:建筑施工设备租赁收入应当如何纳税?跨地区提供租赁服务是否就地预缴增值税?”

“在适用税率上,提供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税率为13%。但营改增前取得的设备出租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

“建筑施工设备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并配备操作人员,虽然改为按照“建筑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但对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设备,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政策上并未明确,但比照设备租赁政策,应当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理解值得商榷。

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配备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出租,按建筑服务的应税项目缴纳增值税的,是不能再比照租赁政策来选择简易计税。已改变了业务性质,实质上由租赁业务变为建筑服务。

营改增政策中,类似的业务比较多,都必须坚持“实质课税”原则。比如,融资性售后回租归入贷款服务;只将船舶出租,按有形动产出租。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出租,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文章来源: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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