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释疑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活跃,向其他领域的辐射渗透作用日益显著,已成为国民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务院于2015年2月、5月先后制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针对行政审批项目的调整,为做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5月联合出台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调整、明确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若干问题。
一、与以往资格认定管理方式相比,“49号文”在政策规定和管理方式上有什么特点?
一是体现优惠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要求。“49号文”在保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取消了“经认定”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置审批条件,通过财税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密切配合,规定了既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又能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替代办法。
二是体现政府转变职能和提升服务能力的要求。“49号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明确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备案即可,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事前审批环节,简化了企业的申报流程,便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49号文”规定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由原来的资格认定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后管理,规范了服务流程,提高了服务质量,还权还责于纳税人。
二、与“27号文”相比,“49号文”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条件有何变化?
“49号文”在“27号文”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条件进行了完善,关键指标保持不变,企业开发环境等要求得以简化,相关指标所属时间予以明确。调整后的条件规定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便于企业自行判断和准确把握。
“49号文”明确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条件。在此前采取资格认定时,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有些认定条件并不十分明确。取消资格认定后,对此类企业规定了更加明确的条件,便于企业对照标准,享受优惠政策。
三、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资格认定取消后,企业应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资格认定取消后,企业可根据“49号文”的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凡享受 “27号文”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规定的备案资料。
四、享受优惠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应如何准备相关税务管理事项?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省级税务部门。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需要每年备案吗?
“49号文”废止了“27号文”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需在每年汇算清缴时按照“1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同时提交“11号公告”规定的备案资料。为加强后续管理,保证核查机制常态化、规范化运行,在“49号文”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有关手续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今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1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备案资料。
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吗?
根据“76号公告”和“1号公告”的规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预缴时可以自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年度终了后,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七、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口径是什么?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口径,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按照实体从旧的原则,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
八、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获利年度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以后年度符合的,应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例如,某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为2016年,应自2016年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但如2016年当年不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则当年不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如该企业在2017年度符合优惠条件,则可以自2016年开始计算享受剩余的“一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应如何判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且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相关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文章来源:广东地税微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