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热点问题汇总
自2017年7月1日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开始执行,进一步规范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相关操作。12366中心整理了纳税人比较关心问题的答复,供各位纳税人学习参考。
1、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取得发票时是否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提供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16号公告所称的“企业”具体是什么范围?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3、16公告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如何理解?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4、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未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5、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6、如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有什么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因此,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文章来源:江苏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