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销售现房是否预缴增值税

2019-11-0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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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湖北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请问销售现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第9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规定,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注:11%的税率已调整为9%)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对于第41问“现房销售是否要按3%预缴增值税?”答复如下,现房销售是指,在不动产达到交付条件后进行的销售。现房销售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现房销售收取的销售款项不同于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所收取的预收款,不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因此,你公司销售现房无需预缴增值税,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章来源:李龙地产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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