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管理出租分公司不动产,分公司收到租金后是否为总公司开发票?

2017-03-0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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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问题所述,该业务实质上是由总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对取得租金收入再进行内部资金调拨。如总公司为汇总核算的总机构则为内部资产划拨行为,不需开票;如果为非汇总核算机构,则总分公司之间应按独立交易行为开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文章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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