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两张“上车费”凭证 查处一起煤矿偷税案件

2016-04-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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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龙桂煤矿的老板没有想到,两张不起眼的“上车费”记账凭证,竟然给自己带来了“大麻烦”。织金县国税局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就是以这两张“上车费”记账凭证为线索,查处了一起偷税金额24万多元的偷税案。

  织金县珠藏镇龙桂煤矿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主营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注册资本460万元。2005年4月该企业经织金县国税局批准,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不久,织金县国税局通过与煤炭管理部门交换煤炭企业销售信息情报,并与该企业提供的煤炭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后发现,珠藏镇龙桂煤矿2006年申报销售收入15795447.66元,销项税额2053408.2元,进项税额578571.17元,申报缴纳增值税1474837.03元,申报销售数量117295吨,增值税吨均税负12.57元,与该片区当期的增值税吨均税负15.7元相比,明显偏低。企业存在申报缴税异常疑点。据此,织金县国税局稽查局决定对该企业立案稽查。

  2007年6月21日,织金县国税局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对织金县珠藏镇龙桂煤矿2005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并依法调取该煤矿的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对企业涉税科目进行了逐一核对。

  检查人员在对企业销售明细账、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销售数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申报数量进行比对时发现,该煤矿2006年5月31日第24号、第25号记账凭证“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上车费”的明细统计,4月份上车费按销售原煤品种数量支付,具体为块煤882.4吨,加工煤941.62吨,砂煤448.85吨。而该煤矿在4月份申报销售块煤879.45吨、单价235.94元,未申报销售加工煤、砂煤。记账凭证上所列的该企业支付的“主营业务销售费用”中的“上车费”异常,与申报纳税事实明显不符。疑点终于被锁定,检查人员决定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检查。

  经织金县国税局领导批准后,检查人员决定对该企业实施调账检查。当天,检查人员将该企业2005年度~2006年度全部涉税账簿及凭证调到织金县国税局稽查局进行详查。

  在历时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检查人员采用详查法对该煤矿支付的“主营业务销售费用———上车费”进行统计,将支付上车费的数量与该煤矿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数量、账上列的销售数量逐一进行比对,并依法约谈该煤矿相关人员。

  检查人员最终查实,该煤矿从2006年4月~2006年12月共10个月的时间里,采取在账上少计销售数量的手段进行偷税,少计销售收入1900250.13元,少计增值税247032.5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47032.52元的违法事实,其违法行为构成偷税。

  日前,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珠藏镇龙桂煤矿共计补缴增值税247032.52元,滞纳金51529.81元,并被处以247032.52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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