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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0%摊销

2017-03-14分类: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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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通知》明确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例如,企业08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万元,就可按150万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所以,该政策的出台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高新技术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最大特点是对研发费用的高投入,因此,我们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在运用该政策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一)《通知》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基本一致。二者都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因此,该办法主要正对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知》规定:企业只有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方能加计扣除。
(三)《通知》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种类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有极大的相似性。
(四)《通知》规定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的某些具体支出项目,在这些项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大。然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之一也对企业具体研发项目提出要求,并在研发费用上做出了硬性规定。
(五)《通知》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即:企业是否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成为允许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然而,高新技术企业当然地满足这一条件,并能够出具经中介机构鉴证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不涉及任何税务风险。
综上,高新技术企业如果用足该政策,可以达到两个目的:
(一)高新技术企业正是具备以上几大优势,所以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便可依照《通知》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进一步享受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是3年,资格到期后需要重新复审。因此,企业从08年开始,依然要对其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以便降低风险,确保通过三年后的复审。
最后,我们建议,高新技术企业应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尽快着手准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如下),以免错失良机。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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