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售楼处和样板房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中扣除问题
问:临建售楼处和样板房能否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中扣除?
答:2010年8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解答的相关内容如下: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政策解读
从税总纳税服务司的解答中不难看出,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不得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不计入开发成本中,也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三)结论
临建售楼处和样板房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只能作为销售费用在开发费用中计算扣除,不能计入开发成本,不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