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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售公共配套移交材料是都有哪些?

日期:2018-10-25 分类: 常见问题

 问:不可售的公共配套移交材料是都有哪些?

答:1.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如物业管理用房等,应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使用的移交文件、业主委员会选举文件等资料,并在小区内进行公开承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办理入住手续50%以上的业主签字确认移交。对于物业用房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还应提供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明确该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文件以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出具的关于暂时限制该项目预留物业管理用房交易的文件。

2.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应提供与相关部门的移交手续;

公共配套设施为幼儿园、学校的,企业应提供与县级(含县级)以上教委签署的交接协议;

公共配套设施为居委会的,企业应提供与所属街道签订的交接协议;

公共配套设施为人防工程的,企业应提供人防工程证、人民防空(民防)办公室出具的该项目结建人防工程批复等证明材料。

3. 公共配套设施为设备间、变电所、泵房、消防间等的,企业应进行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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