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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化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

日期:2018-10-25 分类: 常见问题

问:费用化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一部分计入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即资本化;一部分计入期间费用,即费用化。土地增值税据实扣除的利息支出,仅指开发期间所发生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房地产开发借款费用资本化停止时间的规定趋于一致,基本界定为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在房屋未完工之前进行的预售,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上所说的可销售状态。

此外,有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对时间节点会有特殊规定。举例来说,大连市税务机关曾于2014年发布公告,规定可据实扣除利息的终止时间,为企业按规定首次开始清算的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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