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费-发票类型不符

2017-07-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专家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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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某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设计费有多家设计公司进行设计,其中有北京某建筑设计院开具的发票78.80万元,该发票开具日期201596日且所开具的发票是北京市的地税票,根据财税【201271号的规定 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设计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北京在201291日开始实行。纳税人在2015年收到的设计费发票仍是北京市地税发票,票据不合规,相关设计费用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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