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合理性考虑过吗?

2017-12-0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专家 张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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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公司”)2011年新增非关联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借款3600万,计入“其他应付款”;甲公司当期借款利息支出280万,计入“财务费用”,取得乙公司开具的金融业发票。另外,当年预收房款9000万,主要工程款支出5000万。问,利息支出280万可否在2011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析:通常情况下,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我们更多会从以下角度去考虑。

1、利率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扣除:(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发票问题:向贷款人支付利息,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才可在税前扣除。

本案中符合上述要求,是否就可以扣除了呢?

笔者观点:重要的是去关注借款方的实际营运资金状况,从合理性角度去判定该笔支出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是否符合税前扣除项目的相关性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2011年收到的房款9000万元,主要工程支出5000万元。经营性资金流入完全可以满足其建造开发产品的正常生产经营。那么,3600万的借款无法界定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对应的利息支出280万应不予以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请重点理解“为建造开发产品”而借入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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