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2016-05-19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专家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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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3年自然人甲出资500万元成立XX公司100%控股,于2015年5月以110万的价格转让15%的股权给自然人乙,以100万的价格转让20%的股权给其哥哥丙,XX公司在2015年5月份的净资产为710万,自然人甲两次转让股权应如何纳税。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财税[2002]191号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以上规定,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100,000.00-750,000.00-550.00)*20%=69,890.00元,甲是纳税人,乙是扣缴义务人。

甲转让给丙的股权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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