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2016-05-19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专家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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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2013年对B公司投资500万元,占B公司全部股份的5%,期间没有分红,A公司于2015年5月将该股份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转让时有200万的投资收益,这200万的投资收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

具体分析:

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被投资企业清算或投资企业撤资、减资情形下,投资收益200万元才能区分为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两部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的,不能区分。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只能扣除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即200万元应作为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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