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车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01-1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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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湖北省的一家国有企业,现已执行公务用车制度。请问,我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个人的车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5〕180号)的规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对我省党政机关在岗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且在鄂办发〔2015〕35号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按照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在计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湖北公车改革方案及补贴标准(4个档次):省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和科员及以下分4档,分别为1690元/月、1040元/月、650元/月、450元/月。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节支目标等确定补贴层级和标准,但不得高于中央对应层级补贴标准的130%(厅局级1690元/月、县处级1040元/月、乡科级650元/月)。另外,对湖北省内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车改革也是比照执行,因此,对湖北省内国有企业已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也应当比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扣除。

文章来源:张国勇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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