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合同款的部分是否可以不确认收入?
税务干部小孙与X企业的侯会计发生以下对话:
小孙:侯会计,2020~2022年度,你公司承揽一个工程项目,合同款收款情况怎么样?
侯会计:该项目总金额是5800万元,对方已支付3762万元,尚余2038万元未支付。
小孙:是否都确认了收入?
侯会计:收到款项的部分确认了收入,没收到的部分没有确认。症状分析
症状情况:
X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2020年承接了一个废弃物处理项目,合同金额2958万元。该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之后,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产生增项,整体工程于2022年全部完工。由于双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2023年才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该项目总金额为580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收到工程款3762万元,还有2038万元工程款未收到。
具体表现:
税务机关对X企业的工程项目进行了核实,发现该企业对已收到的工程款3762万元确认了收入,对未收到的工程款2038万元未确认收入。
诊断项目:
X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2022年已完工,对未收到的工程款2038万元未确认收入,核实是否符合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诊断意见: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X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扣除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X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服务属于应税劳务,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对未收到的工程款2038万元应确认收入,对应的相关成本也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调增X企业 2021 年和 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2021年所得额为 298 万元,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调整后,2022年所得额为 1236 万元,不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
最终结论:
由于X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掌握得不够细致,导致未收到的2038 万元工程款未确认收入。因此,根据X企业 2021 年和 2022年的工程量确认收入,减除对应的成本后,调增2021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处方建议: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应仔细核查是否存在确认收入时间与合同约定的完工进度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尤其是针对是未收到的款项。对于未及时确认收入的应税款项应及时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避免出现相应的税收风险。
文章来源:大连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