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方代发分包方农民工工资中谁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问: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我公司作为总包方需要代发分包方农民工工资,请问由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那么,总包方在代发农民工工资过程中,是否属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在建筑行业,总包方公司只是代为实施了发放工资的职责,但对于分包方公司的工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并没有决定权,根据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分包方公司应是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总包方根据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中的“实发数”代发工资,并将工资中属于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和个税部分交给分包方公司,由分包方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和预缴个税。
文章来源: 房地产纳税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