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价外费用如何开具发票

2020-01-1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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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销售货物,因客户很长时间没给我们付款,后经法院调解,应支付给我们货款及逾期货款利息。请问,收取货款的逾期利息如何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包括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价外费用应与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一并计入销售额,并按照应税销售行为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价外费用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法不禁止即允许”的规定,价外费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增值税链条看,税务局也应该允许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禁止开具,则形成链条断裂,增加企业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现行的开票编码并没有价外费用对应的选项,笔者认为价外费用应同主价款编码保持一致,示例:“*货物或服务的商品编码*价外费用”。在“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不填,另外要选择与主价款同样的适用税目与税率。

文章来源:赵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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