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租用房屋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2020-01-1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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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研发活动专门租赁的房屋,涉及的房屋租赁费如何会计处理?高新认定是否将房屋租赁费用作为研发费用基数?房屋租赁费用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答:首先,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由此可见,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所计提的折旧以及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应当计入研发费用支出。

其次,在高新企业认定上,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以及“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属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因此,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所计提的折旧以及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作为高新企业研发费用是否“达标”的计算基数。

其三,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的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由此可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不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所计提的折旧以及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

文章来源:鲍泽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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