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地产企业无偿配建住宅和车位移交给政府,在土增清算的时候无偿配建住宅和车位的成本是要分摊给其他可售业态,还是自己单独归集成本

2020-06-03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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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房地产企业无偿配建住宅和车位移交给政府,在土增清算的时候无偿配建住宅和车位的成本是要分摊给其他可售业态,还是自己单独归集成本

回复:房地产企业无偿配建的住宅,若不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赠与情形,应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应成本、费用可以分摊扣除;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停车场(库),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来源:福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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