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土地增值税20%加计扣除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如何定义

2025-07-09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53 点击收藏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此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怎么界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此处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否要求必须具备开发资质?

2025-01-15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5〕财法字6号)第七条“(六) 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怎么定义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这里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专指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开公司,还是营业执照上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的纳税人,或是其他?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二)、(三)两条规定,允许加计20%的扣除,是为了鼓励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那么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的定义,是否可以扩大到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但所开发的项目未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名义而仅以“不动产转让合同”转让的纳税人?

2022-09-08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咨询"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怎么定义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

土地增值税中如何理解“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中关于"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请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所有企业和个人只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就适用?能否以是否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来判定?

2022-08-30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咨询土地增值税中如何理解“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

工业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政策

企业取得工业用地,开发独栋厂房、标准厂房等产品并对外销售,是否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工业地产开发企业在税收上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5-05-29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咨询工业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政策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二)、(三)两条规定,允许加计20%的扣除,是为了鼓励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那么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的定义,是否可以扩大到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但所开发的项目未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名义而仅以“不动产转让合同”转让的纳税人?

2022-09-08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咨询"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怎么定义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六)根据条例第七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请问此处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指只要从事“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2019-12-12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指具备房地产开发相应资质企业,建议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文件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的正确解读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是仅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吗 

2019-09-11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人是否仅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文件中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文章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