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不一致,如何与销项税票匹配?
众所周知,开具发票就要缴纳增值税,但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不一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即使开具发票也不确认所得税收入;反过来,在使用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企业,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操作建议:
建筑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计提税金,记入“应交税费一待转销项税额”,本明细科目既可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待开具专票时,冲减已计提的税金,根据进销项进行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建筑业企业仅收到预收款,甲方要求开具专票,但不具备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所得税收入导致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应属于合理差异。因为,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并不完全一致。
政策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增值税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文章来源:肖太寿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