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包企业收到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会计处理不当,被认定偷税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税稽罚﹝2023﹞****号
违法事实
1.发现该企业稽查所属期内申报未缴纳
检查期间经查询金三系统,发现该企业2022年12月税款所属期,存在欠缴税款未缴纳问题共计1195689.76元,其中:增值税1017324.48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4046.41元、教育费附加44591.32元、地方教育附加29727.55元。
2.增值税
经检查核实发现,该企业2022年度12月31日第0004号凭证“收到建工代发农民工工资”记录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590000.00元,贷:其他应交款-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7184.47元,贷:工程结算572815.53元。
该企业解释和说明原因:临近春节其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困难,**项目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导致农民工集体围堵工地大门索要工资,经**区劳动监察大队协调,通过**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发放,票据等资料没有传递给企业,又因企业会计对税会确认收入的理解差异,企业未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17184.47元。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30
处罚内容:对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38492.39元,处0.5倍罚款,即罚款19246.21元。
罚款金额(万元):1.924621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文章来源:税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