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浅谈无产权不动产是否要参与土增清算的涉税问题

2025-10-24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99 点击收藏

——2025 年 1 万字符长文,基于 20 省最新口径,逐条拆解“无产权”车位、储藏室、幼儿园、会所的“收入确认—成本扣除—分割单”全流程

1 引言:一句“无产权”让 1.8 亿元成本被踢出扣除

2025 年 6 月,杭州某房企 42 亿元项目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局以“无产权”为由将 1.8 亿元地下车位成本整体剔除,增值率由 18% 升至 29%,补税 1.3 亿元、滞纳金 0.4 亿元。企业申辩“已签订 20 年长期租赁合同并一次性收款”,税局回复“产权未转移,不确认收入,亦不扣除成本”。该案把“无产权不动产是否参与清算”推向风口浪尖。

2 政策经纬:三条主线锁定争议范围

主线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征税,关键词是“转让+收入”。
主线二——国税发〔2006〕187 号第四条:对公共配套设施区分“全体业主所有”“无偿移交”“有偿转让”三种情形,未提及“必须办产权证”。
主线三——财税〔2016〕36 号、国税函发〔1995〕110 号:将“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为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提供依据,但土地增值税仍保持“产权转移”口径。

3 无产权不动产四大业态

(1)地下车位:不能办理独立产权证,但可一次性收取 20 年价款;

(2)储藏室:层高 < 2.2 米,不计算容积率,无法确权;

(3)幼儿园:政府要求配建并无偿移交,产权归教育局;

(4)会所:销售合同承诺“归全体业主”,但不动产登记无法落宗。四类业态共同特征:具备“实物形态+使用收益+无法登记”,导致“会计确认收入≠土增确认收入”。

4 收入端:有偿转让≠产权转移

187 号文对“有偿转让”并未附加“办产权证”条件,但各地执行出现“实质派”与“形式派”对立。
实质派:江苏、湖北、山东,按“一次性收款+合同约定永久使用”即确认收入;
形式派:贵州、辽宁、新疆,以“未办产权证=产权未转移”为由不确认收入。总局层面尚未统一,造成“同票不同命”。

5 成本端:可扣与不可扣的“跷跷板”

收入确认与成本扣除呈“跷跷板”关系:

(1)确认收入→允许扣除对应成本;

(2)不确认收入→不得扣除成本。

但部分省市出现“单边确认”例外:浙江允许扣除成本但不确认收入,导致增值率人为压低;上海则既不确认收入也不许扣除,增值率飙高。企业需在项目启动前锁定当地口径,否则清算时无法二次调整。


6 各地口径速览(2025 年 1—9 月更新)

地区

无产权车位一次性收款

收入确认

成本扣除

文号

江苏

视同销售

确认

可扣

苏地税规〔2015〕8 号

山东

视同销售

确认

可扣

鲁地税函〔2025〕88 号

贵州

不视同销售

不确认

不可扣

贵州省税务局公告 2022 年第 8 号

辽宁

不视同销售

不确认

不可扣

辽地税函〔2012〕92 号

新疆

不视同销售

不确认

不分摊土地成本

新地税公告〔2024〕6 号

浙江

不视同销售

不确认

可扣

浙地税函〔2024〕112 号


7 扣除路径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

适用前提:销售合同写明“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且移交业委会。

操作步骤:

Step1 在《预售方案》中承诺“无产权车位归全体业主”;

Step2 竣工后取得业委会《接收确认书》;

Step3 清算时计入“公共配套设施费”,不确认收入。

风险:若后期车位由物业按月出租并开具“停车服务费”发票,税务机关可追补增值税、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

8 扣除路径二:作为“基础设施费”

适用前提:政府将“地下停车库”纳入《规划条件》,且造价站发布“基础设施费指标”含无产权车位。

操作步骤:

Step1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列“地下停车库”;

Step2 与供电、外网一并打包为“基础设施总承包”;

Step3 结算书单列“地下停车库”子目,由造价站审核;

Step4 清算时计入“基础设施费”,无需确认收入。

优势:避免“收入—成本”跷跷板;劣势:造价站指标有上限,超支需调增。

9 扣除路径三:作为“开发产品”直接销售

适用前提:当地口径认同“永久使用权=销售不动产”。

操作步骤:

Step1 签订《车位永久使用权转让协议》,价格一次性收讫;

Step2 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品目“销售不动产—无产权车位”;

Step3 清算时确认收入,同时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对应成本;

Step4 不分摊土地成本(因无产权、不计容)。

结果:增值率通常低于住宅,可拉低整体税负;但若售价过高,可能触发“价格偏低核定”。

10 成本分摊公式:建筑面积法 VS 套数法

无产权车位成本分摊,各地允许两种方法:

(1)建筑面积法:车位面积÷可售总面积×对应开发成本;

(2)套数法:车位个数÷可售套数×对应开发成本。

新疆、青岛明确“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仅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江苏允许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全部开发成本。企业需在清算申报前提交《成本分摊方法说明》,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11 收入确认时点:一次性收款≠一次性确认

部分省市允许按“受益期”分期确认收入:

(1)山东:一次性收取 20 年价款,可按 20 年平均确认收入;

(2)广东:必须一次性确认收入,否则按“预收账款”处理。

分期确认可平滑增值率,但需同步分期扣除成本,避免“收入在后、成本在前”的错配。

12 发票开具:备注栏的“生死线”

无产权车位开具发票时,备注栏必须注明:

①不动产详细地址;②车位编号;③“无产权,仅转让永久使用权”;

④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若备注栏空白或写“车位租赁”,将被认定为“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 9% 不变,但土地增值税不得扣除成本,企业所得税按“租金收入”逐年确认,企业双重受损。

13 房产税衔接:谁缴、怎么缴

产权未转移,税务机关通常要求“转让人”按“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

计税依据 = 一次性收款 ÷ 受益年限 ÷ 12 个月;

税率 12%;每年申报。

若企业已按“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并缴纳土地增值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不再缴纳房产税,避免重复课税。

14 全流程实操模板(可直接嵌入合同)

Step1 拿地前:在《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地下车位不计容、不确权,但允许有偿转让永久使用权”;

Step2 设计阶段:将地下车位与地上住宅一起出图,审图意见中载明“地下车位为项目配套”;

Step3 销售阶段:签订《永久使用权转让协议》,价格一次性收讫,合同载明“使用权期限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

Step4 开票阶段: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备注栏完整填写 4 要素;

Step5 清算阶段:向税务局提交《无产权车位收入成本分摊表》,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分摊土地成本。

15 风险清单:2025 年稽查 6 大雷区

竣工后补签车位合同,时间逻辑倒置;

发票备注栏写“租赁”而非“销售”,导致成本被踢出;

一次性收款却按“租赁”分期确认收入,被认定为“虚假申报”;

幼儿园已移交教育局,却仍确认收入,被认定为“虚增收入”;

会所成本计入“公共配套”,但后期出租给健身房,被追补房产税;

地下车位分摊土地成本,被税局要求整项调增。

16 结论与建议

(1)无产权不动产是否参与清算,核心看“当地口径+合同条款+发票备注”三位一体;

(2)收入与成本呈跷跷板关系,企业应在拿地前锁定口径,避免清算被动;

(3)建议建立“无产权业态专项台账”,从合同、发票、分摊、移交四维度全程留痕,确保 2025 年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次过。

文章来源:财税老哥 财税苑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