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问题分析及合规建议
一、建设工程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要点汇总
(一)自建房产销售环节的清算风险
1.收入确认不及时或不完整
建企销售自建房产时,可能存在“未开票不申报”或“延迟开票延迟申报”的情况。例如,因甲方拖欠房款,建企未及时确认收入;或通过“售后返租”“阴阳合同”等方式隐匿收入,导致土增税计税依据偏低。
2.成本扣除不合规
(1)土地成本虚增:通过关联交易抬高土地受让价格(如从关联方高价购入土地使用权),或虚构土地拆迁补偿费用(如虚列青苗补偿、村民安置费),虚增土地成本扣除;
(2)开发成本不实:将非本项目成本(如其他项目材料费、关联方管理费)混入本项目;虚增建安成本(如通过虚开建安发票、虚构劳务分包套取资金);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未按规定分摊(如将营利性配套设施数额分摊至非营利性配套)。
3.清算时点滞后
项目已完工但未及时主动清算,或因“已转让建筑面积占比未超85%”等条件拖延清算,导致滞纳金风险;清算时提供的成本资料不完整(如缺乏工程结算单、监理确认单),被税务机关核定成本。
(二)土地受让及持有环节的潜在风险
建企因施工需要可能临时占用耕地(如料场、办公区),或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未来开发。风险包括:
1.临时占用耕地未缴或欠缴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用于施工场地,未按规定在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或虽批准但复垦不符合条件,未全额退还已缴税款。
2.土地闲置费未计入土增税扣除:
因资金问题导致土地闲置,被政府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未作为开发成本扣除(注:土地闲置费可据实扣除,但需取得合法凭证)。
(三)关联交易中的转移定价风险
集团内建企与地产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时,可能通过“低价转让土地”“虚高建安服务费”等方式转移利润,降低土增税税负。例如,地产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建企转让土地,建企再以市场价格对外销售,变相降低土增税计税基础。
(四)其他项目风险汇总
1.自建房产销售未清算:
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建筑企业自建房产并对外销售,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项目完工但未提交清算报告);
2.转让土地使用权未计税:
企业转让闲置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计算增值额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3.合作建房分房未视同销售:
与其他企业合作建房,建成后分得房产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少缴土地增值税;
4.扣除项目不实:
虚增土地成本(如虚构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开发成本(如虚列建安材料、人工费用)、开发费用(如超标准列支利息)。
5.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建安成本与工程结算单、材料采购凭证不一致(虚增开发成本)。
6.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建安发票未按规定提供(如无工程结算单、验收单等佐证)。
二、建工企业土地增值税合规整改建议
(一)强化数据治理,打通业财税链条
1.建立项目全周期数据档案:
从项目立项开始,留存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价款支付凭证、契税完税证明、施工许可证、工程结算单、监理日志、销售合同等原始资料,确保土地成本、开发成本与土增税清算数据一一对应。
2.实现“四流一致”管理:
合同流(土地出让/销售合同)、资金流(土地款/房款支付记录)、发票流(土地出让金票据/销售发票)、业务流(工程进度单/销售台账)需完全匹配,避免因数据割裂引发稽查质疑。
(二)分阶段税务合规整改措施
1.若涉及自建房产销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交房时间、收款方式(如分期收款),并约定土地增值税预缴义务(预售时按当地预征率预缴);
2.若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合同中明确土地转让价格、地上附着物处理(如是否包含建筑物),避免因“单纯土地转让”与“房地一体转让”适用不同计税方式引发争议。
(三)土地增值税预缴准备:
若项目涉及自建房产预售(如房地产板块),需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当地规定的预征率(通常为2%-5%)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缴时需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信息、预收款收据,确保预缴基数与实际预售收入一致。
(四)业财税深度融合管控
1.收入管理:完工百分比法与土地增值税联动
(1)成本归集标准化:
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按项目明细核算,建立“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四级台账;
(2)完工进度测算:
每月末由项目技术部、预算部、财务部三方核对,采用“成本占比法”计算完工进度,同步确认收入;
(3)土地增值税收入跟踪:
自建房产销售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如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并同步计算土地增值税预缴额(收入×预征率),避免预售收入长期挂账“预收账款”未申报。
2.成本管理:全链条真实性验证
(1)材料采购(原内容保留):“四量比对”机制(设计量→采购量→进场量→使用量),偏差超5%需核查;
(2)劳务分包(原内容保留):核对分包合同与总包预算,要求提供农民工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
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专项管理:
(1)土地成本:收集土地出让合同、缴费凭证、契税完税证明,确保土地出让金金额与账面一致(避免虚构“拆迁补偿款”虚增土地成本);
(2)开发成本:建安成本需与工程结算单、材料采购凭证、劳务分包合同一一对应(如钢筋采购量与施工图纸用量偏差超3%需预警);
(3)开发费用:利息支出需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利息清单,且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超标准部分不得扣除);
税金:核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与增值税缴纳情况匹配(避免多计或少计)。
4.发票管理:合规性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凭证把控
(1)分包发票(原内容保留):简易计税项目需取得备注“项目地址+名称”的专票;
(2)土地增值税清算发票要求(新增):清算时需提供建安工程发票原件、工程结算单、验收单、材料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成本真实性;
(3)预收款发票:自建房产预售时,开具“不征税”增值税发票(编码602),避免提前确认销项税,同时作为土地增值税预缴基数依据。
5.项目收尾——结算清算与风险兜底
(1)竣工验收与结算:
[1]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步办理最终结算;
[2]质保金未开票的,在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
(2)土地增值税清算:
[1]清算时点: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如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或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后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资料;
[2]清算资料准备:
A.基础资料:土地出让合同、房产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B.收入资料:销售合同备案表、预售款收据、银行收款流水(区分预收款与尾款);
C.成本资料:土地成本凭证(出让金、契税)、开发成本凭证(建安发票、材料采购单、劳务分包合同)、开发费用凭证(利息清单、管理费用单据);
D.清算申报:按《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填写,重点核对增值额计算(收入-扣除项目)、税率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应补/退税额;
(3)争议处理:若税务机关对扣除项目(如建安成本)提出质疑,需提供工程监理报告、第三方造价审核报告等佐证材料。
(4)异地税款结清与土地增值税联动:
项目完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同步核对土地增值税预缴情况(如预售阶段已预缴的税款,需在清算时抵减应纳税额);
若异地项目涉及自建房产销售,需在当地税务机关完成土地增值税预缴,避免因跨区域管理疏漏导致欠税。
(三)金税四期合规注意事项(新增土地增值税相关)
1.数据留存标准化(原内容保留):所有业务单据扫描电子化,按项目、时间分类存储,保存期至少10年;
2.土地增值税专项台账:
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备查台账》,记录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预缴税款等关键数据,动态跟踪清算进度;
3.政策动态跟踪:
关注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最新政策(如国税发〔2006〕187号修订);
4.部门协同机制:
建立“项目-财务-税务-工程”联动小组,每月核对工程进度、成本发生、发票取得及土地增值税预缴情况。
文章来源:华北法税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