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票据与公司抬头不一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咨询时间:2019-10-11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咨询内容:2018年,母公司与政府签订土地合同,缴纳竞买保证金1亿,取得土地款票据(母公司抬头)。
2019年,母公司、子公司、政府签订土地合同补充协议,子公司取得土地,剩余土地款子公司支付,取得土地款票据(子公司抬头)。
请问1亿土地款票据(母公司抬头)能否作为子公司的入账凭据?对后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有没有影响?
备注: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14
答复内容: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企业应按文件规定操作,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企业主管税务分局核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若增值税符合条件可以扣除,那么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相应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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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文章来源:金旭红财税